京都議定書(1997.12)簡介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1997年12月1日~11日在日本京都舉行,會中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京都議定書」(1/CP.3),議定書的全文共28條及A、B兩個附件。

京都(彈性)機制

京都議定書中一項新的特點是允許進行國際合作計畫,來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承諾。納入減量計算的溫室氣體除了二氧化碳外,亦包含甲烷等合計共六種 氣體(CO2、CH4、N2O、HFCs、PFCs、SF6)。同時將達成減量目標的期間由固定的一個年度,擴大為一個五年的期間,讓各國可以選擇在最便利與最具經濟效益的期間 內執行。
除了上述事項外,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為協助附件一國家能以經濟有效及更具彈性之方式,履行其溫室氣體的減量承諾,京都議定書中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分別訂出之共同減量 (Joint Implementation, 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與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e, ET)。由於此三種彈性機制之原則、方式及規則尚未明確,各締約國於第四次締約國大會(COP-4)所通過之「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中決議將此三種機制進行研討,並以清潔發展機製為優先考量,研討所獲共識將在第五、六次締約國大會中提出討論。

重點及摘要

基於公約採取「共同但具差異性的責任」,被公約列為附件一國家的工業先進國必須先行減量,因而具法律效力之附件一國家減量議定書於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第三次締約方大會時通過執行,又稱「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係依據各國所提建議案再行協商以達共識。其重點包括:

  • 總量管制:工業國家將削減溫室氣體總排放量5.2﹪,與人為排放量自然成長趨勢比較約削減30。
  • 減量方式:個別或跨國合作減量。
  • 目標時程:減量成果以2008~2012五年平均為計算依據。
  • 管制氣體:CO2 (二氧化碳)、CH4 (甲烷)、N2O (氧化亞氮)氣體減量以1990為基準年;至於 HFC (氟化烴)、PFC (全氟化碳)及SF6 (六氟化硫)氣體減量可以採用1990或1995為基準年。
  • 排放量計算: 1990基準年為「淨排放量」,即人為排放量減去吸存量。而1990年後進行造林、植林與伐木產生之排放淨值可與人為排放量抵減。
  • 排放交易制度:另行訂定之。
  • 協助:成立「綠色發展融資機制」提供經援協助減量。
  • 罰則:另行訂定之。
  • 生效期:1998.3.16~1999.3.15為議定書公開簽署期間。獲國內法定程序通過之附件一國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須佔所有附件一國家1990年總排放量的55%以上,且批准國家達55國以上後90日議定書始生效。
  • 不包含在附件一的國家:現階段並沒有新增減量的義務。
  • 新增:原來的非附件一國家:摩納哥、列茲敦斯登、斯洛維尼亞與克羅埃西亞列入減量國,以1990年為基準年。
  • 減量目標:減量目標因各國情況而異,主要減量目標與時程如下表:

管制溫室氣體

基準年

目標年

削減
比率

國家

CO2
CH4
N2O
HFCs
PFCs
SF6

1990

2008~2012

- 8%

歐盟包括其15國:
瑞士、愛沙尼亞、斯洛伐克、立陶宛、捷克、拉脫維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與Non Annex 1國家摩納哥、斯洛維尼亞、列茲敦斯登

- 7%

美國

- 6%

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

- 5%

克羅埃西亞 (Non Annex 1)

0%

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

+ 1%

挪威

+ 8%

澳洲

+ 10%

冰島

制定背景

經歐洲聯盟與國際能源總署評估各國所提交之國家通訊,以歐洲聯盟為例只有英國、德國、荷蘭、廬森堡四國,可望在2000年時將CO2排放回歸本國1990年的水準。
1996年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小組(IPCC)發表的第二次評估報告,全球二氧化碳的濃度仍在不斷上升,全球暖化的趨勢非常明確,原公約減量目標普遍認為並不被認真執行,在國際上引起很大的批評與爭議,於是於第二次締約國大會(COP2)要求訂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議定書,以管制溫室氣體的排放,當時對許多極富爭議之問題,雖然沒有獲得解決,但是已經形成共識。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於1997年12月1日至10日於日本京都舉行共有159個締約國、250個非政府組織及各媒體參加,總人數逾一萬人。「京都議定書」全文共27條及A、B兩個附件,主要條文為:

  • 1、減量期程與減量目標: 工業國(公約「附件一」成員及摩洛哥與列支敦斯登,共39個)以個別或共同方式,將人為排放之六種溫室氣體換算為二氧化碳總量,與1990年相較,平均削減值5.2%,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歐洲聯盟及東歐各國8%、美國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 6%,另冰島、澳洲、挪威則各增加10%、8%、1%(表一)。減量期程為2008至2012年,並以此5年的平均值為準。(第3.7條)
  • 2、 六種溫室氣體中,CO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而HFCs、PFCs與SF6為1995年。(第3.7、3.8條)
  • 3、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允許議定書籤約國彼此間可以進行排放交易。(第6及16 bis條)
  • 4、 森林吸收溫室氣體之功能應予以考量,即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植林、再植林及森林採伐之二氧化碳吸收或排放之淨值,可包涵於削減量之內。(第3.3及5條)
  • 5、 成立「清潔發展機制」:由工業國對開發中國家進行技術及財務協助其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所減之數量由雙方分享。(第12條)。
  • 6、 簽署:1998年3月16日起至1999年3月15日止,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公約成員簽署,其後開放加入、批准、接受或認可。(第23.1條)
  • 7、 生效:當認可議定書國家達55國,且認可國家中附件一成員之1990年CO2排放量須至少須佔全體附件一成員當年排放總量之55%,則議定書於其後第90天開始生效。(第24.1條)

京都議定書即將作廢‧聯合國推新協議

2007.05.08 新聞:對抗溫室效應的(京都議定書)已經制訂十年,聯合國正在德國波昂舉行會議,準備制訂新的協議,取代2012年即將作廢的京都議定書。
這次會議由(聯合國氣候變遷小組)舉行,進行兩個星期,來自166個國家跟組織的代表參加這次會議。
這次會議之後,聯合國2007年12月將在印尼(峇里島)召開更大規模會議,正式敲定取代京都議定書。